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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

发布时间:2023-11-20 作者:国资处  点击次数:47

陕西省教育厅
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提升国有 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 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 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省教育厅各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机关和所属各预算单位(以 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省属有关民办高校使用
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管理活动参照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
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
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 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
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
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 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
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 监管、各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 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
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 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
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省教育厅根据职责负责机关本级和各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办法和
教育行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和各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资产
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和各单位资产的配置、处
置、产权变动事项;审核出租出借及各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
(四)督促本部门及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部门及各单位资产盘活利用;
(六)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
理工作。
第八条机关本级和各单位对可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负责具
体管理,承担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 一)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验收入库、维修保管和日常盘点等基
础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
(三)负责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清查、资产报告及日常
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负责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
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国
有资产绩效管理;
(六)负责本单位资产盘活利用,提升资产使用效能;
(七)接受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和指导,并向省教育
厅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
员,明确资产管理归口部门、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的职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 赠等方式。各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优先通过调剂方 式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资产配置 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 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2021年版)(陕财办资〔2021〕262 号)配置办公设备及家具用具,严禁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 用具。资产配置标准应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 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
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各单位配置公务用车严格按照《陕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 理办法》《关于省级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有关事项
的通知》落实,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 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实际 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教学、科研所 需及大型仪器设备配置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事前论证并经单位集
体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
的预算配置资产。
(一)项目储备。新增资产配置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纳 入预算项目库管理。预算项目涉及新增资产的,需填报资产配置
信息,依托陕西财政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入库审核,并经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预算储备项目。
(二)预算编制。各单位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从预 算储备项目库选取项目,细化项目信息,编制年度资产配置支出
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预算批复。各单位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经审核批准后,
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
(四)预算执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组
织采购,确需调整的,应逐级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各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 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 用。受捐赠资产应及时按价值凭证办理入账手续,如无价值凭证 应按照公允价值、重置成本或评估价值办理入账手续。各单位接受 的车辆捐赠,不得突破公务用车控制数,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
车,公务用车公务运行和维护费用不得超出公务用车改革批复数。
第十六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成立临时 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应按照调剂优先、节约使用、有效管理
的原则实施。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 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
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 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
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


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管 理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因部门重组、工作调动、人员退休引
起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由于资产管理人、使用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各
单位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对低效运转、 闲置、超标准配置以及共享共用等可盘活利用的资产,通过自 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分类有序盘活,提高资
产使用效能。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大型仪 器设备和教学科研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
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保证履职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单位领导集体研 究决定,厅机关、省属高校、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单位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须按权限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有关 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各单位不得在出租、出借 的同时,另行购置、租用同类资产。出租采取竞价招租方式进行, 招租价格以资产评估方式或市场公允值确定出租底价,出租合同期
限最长不超5年。出租期满继续采取竞价招租,不得直接续租。
第二十二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 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对外担保、
抵押、举借债务。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
行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研判风险与

收益,制定实施预案,召开职代会征求意见,并经单位领导集体 研究决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
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 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 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不得有游离于集中监管体系以
外的股权。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 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
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 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会
计决算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在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下 加强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并按规定
严格落实报批程序。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 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资产处置
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
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无偿划转、置换、对外捐赠等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资产管理 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内部决策审批程 序后,向省教育厅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相关资产处置申报
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鉴定。各单位处置资产需要评估或鉴定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资产单件原值或批量原值在100万无以
上的(含)应进行资产评估;处置房屋、车辆应经专业机构鉴定。
(三)审批。省教育厅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处置申请情况,按
照相关权限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执行。各单位应按照省教育厅的资产处置批复执行。 鼓励各单位到省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处置,资产处置价 格原则上应按评估价格挂牌交易,资产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90%
的,须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准文件,是国有 资产处置的依据,是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处置完毕后应在 当月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
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台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对购置、无偿划转或接受捐赠形成 的国有资产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 资产卡片原始信息录入管理,严格按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要
素要求完整录入资产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 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
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在建工程转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
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无形)资 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管理,待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再根据决算情
况调整资产有关数据。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购置、 验收、保管、使用、处罚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大型仪器设备、 房屋、车辆、出租出借等分类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做到制
度健全,管理细致。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 盘点、对账,原则上每年应不少于1次盘点,重点突出专利权、商 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盘点管理,防止无
形资产流失。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


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盘盈资产应按资
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盘亏资产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 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
权属登记。
第四十条各单位之间,各单位与其他部门所属单位和个人
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
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除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收 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陕西 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省属 高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留归高校,纳入单位预
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除另有规定外,厅机关、厅属参公单位和厅属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按照《陕西省政府非 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原则上应 在收入到账后1个月内按照非税收入规定的科目及时上缴国库; 省属高校、厅属中职学校和厅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形成的收入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用、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
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省级国库。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按照国有资产


评估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各 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 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单位不得以任何
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
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
和转让;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
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
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五)资产评估费用明显高于资产处置收益的报废资产处
置,经单位集体决策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当对相关国有资
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
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
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省教育厅申请, 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专项
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 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应把实物盘点与账 务核实结合起来,以账对物、以物核账,做好细致的核对工作,
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
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 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 序。各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
会计处理。
第五十一条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实 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融合,资产配置、使用、处置 及收益管理全流程信息化,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鼓励各单 位积极探索基于物联网技术资产管理端口的实时动态化监测。加
强资产月报工作,认真如实编报资产月报,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第七章 资产报告与绩效管理
第五十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包括行政事业性国有
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样 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统计报告,经省教 育厅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报告期间 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
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五十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应当坚持全口 径、全覆盖,全面、科学反映各级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情况。各单位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省教育厅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开展资产管理绩效 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资产配置预算挂钩。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央 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建立国有资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内控建设,发挥审计、财会监督 作用。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 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产管理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 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应当建立 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 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


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确保责任到未端,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各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个人在国有 资产管理工作中因失职失责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
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流失损毁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
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
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教育厅颁布 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 本办法为准。如本办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以上位法为准。本办法
最终解释权归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