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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教【2023】28号)(一)

发布时间:2023-12-15 作者:国资处  点击次数:68

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严格把控 国有资产“出口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省教育厅所属各预算单位国
有资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机关和所属各预算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活动。省属有关民办高校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处置管理活动参照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
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
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
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长期低效运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 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违
反规定擅自处置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取得或形 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 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和评估鉴定等手续,依据处
置事项批准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八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
(一)房屋、土地。机关本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 位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按照《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执行,由拟处置单位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
事务服务中心和省财政厅审批。
省属高校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




批。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处置,由各单 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并出具意见
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房屋最低使用年限: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50年,砖混 结构和砖木结构30年。房屋报废需专业机构鉴定为D 级危房,  且无加固改造价值方可报废。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迁或报废  的,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知等证明材料。因单位内  部规划调整需要报废房屋的,须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  内需拆除报废房屋情况,且应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批复。简易房, 围墙、台阶、停车设施等房屋附属设施和池、罐、槽、塔等构筑
物不列入房屋处置范畴。
(二)车辆。机关本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 用车处置,按照《陕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执行,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
厅审批。
省属高校车辆处置,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批。厅属中 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
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车辆处置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车辆使用年限满15年或行驶里程超30万公里,且经
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处置;
(2)车辆连续3个年审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有关规定的可申请报废。




(3)被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报废的,可申请报废。
(三)其他固定(无形)资产。除房屋、土地、车辆处置、 科技成果转化外,厅机关、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单位,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原值、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
由各单位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 元以上(原值、含)的资产处置,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 报省财政厅审批。省属高校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 (无形)资产,由高校自主处置,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未到使
用年限的固定(无形)资产处置,由高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批。
符合备案条件的资产处置,实行先处置再备案,各单位资产 管理归口部门应严格审核使用部门的处置申请,严格按照资产处
置权限、程序和要求处置资产。
(四)各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
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资产处置重大事项,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 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办理相关手续。重大事项释义由省教育厅
解释。
第九条各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及超标准配置等资产, 应主要通过无偿划转方式调剂利用,无法调剂的应通过转让、共 享共用、出租等方式予以盘活。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单位资产配置
需求对各单位长期低效运转和闲置资产开展无偿划转。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
产, 一个月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




量价值。国有资产处置应常态化,对于确无维修使用价值且符合 报废条件的资产应及时按程序处置,严禁出现长时间不处置、扎
堆处置现象,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 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 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涉 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各单
位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报批。
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 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 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教育厅 办公室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有关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 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国 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先口头报告省教育厅,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
序后再进行处置,应急事件结束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准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 的依据。实物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在当月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
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全面真实的反映在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
资产处置涉及不动产权属、用途变更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相关手续,确保资产账证相符。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将办
理结果和权属档案报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盘盈资产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先入账再处置,盘盈资产入账程  序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
1 号)进行确认处理。
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单位有偿转让、拍卖、置 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
准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省级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 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 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 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科技成果作价入 股形成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