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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教【2023】28号)(二)

发布时间:2023-12-15 作者:国资处  点击次数:55

 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五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 (产权持有方均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全资企业),以无偿转让 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
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省教育厅所属各预算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
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省属高校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划转由划出方申请,报省




教育厅审批,其他国有资产划转由划出方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厅机关和厅属参公单位房屋、土地资产划转由划出方申请, 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省财政厅审批;厅机关 和厅属参公单位车辆资产划转,由划出方申请,省教育厅审核,
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
划转由划出方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厅机关、厅属参公单位、厅属中职学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 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原值、含)以上 的资产划转由划出方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单 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原值、不含)由划出方审
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各单位将国有资产无偿 划转给市县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 的相关文件,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 批手续。由各市县无偿划转给各单位的,审批权限由划出方根据 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接收方报省教育厅
备案。
(三)各单位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至国有全资企业,必要时 应进行资产评估,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
续。以资产净值或评估值计入国有企业国家资本。
第十六条各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
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 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
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
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股权凭证、投资协 议等凭据的复印件,等等,下同),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清单》、《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 见 附 件 1 ) ;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
需提供上级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
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单位上下级单位之间和单位内部各部门(单位)之间,
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八条 各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  产权证明,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
处置清单》、《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




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 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
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扶贫、结对帮扶工作对外捐赠的还应有工作计划或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 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 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 清单予以确认。除此之外,其它各种形式的收据不能作为捐赠确
认的依据。
第三节  转  让
第二十条 转让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
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各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 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 产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且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 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值,原则上鼓励各单位在省政府指定的产权
交易机构进行产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 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应当报资产
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  产权证明,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
转让等处置申请表》《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
资产处置清单》;
(二)转让方案。包括转让价格,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数
量、原值等,转让的原因和方式,转让后存量资产对单位履行职
能和事业发展的影响,可行性及风险分析和预防措施等;
(三)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需提供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
的意向性协议;
(四)拟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应提供转让方基本情
况、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必要性和论证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置  换
第二十三条  置换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 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
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价值,应当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
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资产置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并遵循价
值相当原则进行置换。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原
始凭证及产权证明,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以及《陕西省教育厅



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陕西
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清单》;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 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置换的可行性及风险分析和预
防措施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报 废
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 或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 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各单位报废资产,必要时应进行资产评估,具体执行标准参 照《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 教〔2023〕27号)。报废资产流标后再次竞拍的底价如低于评
估值的90%,应报省财政厅审批或重新评估。
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或调
剂利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 产权证明,《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 清单》、《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分
类表》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



让等处置申请表》;
(二)大型仪器设备或未到使用年限等资产的报废应经有关
部门、专家或专业鉴定机构论证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件或处理意见;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
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  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因单位规划调整需拆除房屋的,原则上在项目立项时应说明项目  规划内房屋建筑情况及是否拆除,并出具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文  件。因房屋已达危房无法正常使用,应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  鉴定意见和无加固改造价值的论证报告。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
迁或报废的,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知等证明材料。
(四)车辆报废应满15年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超30万公里 并提交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报告。或车辆连续3个年审周期内未取 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有关 规定,并提交车辆主管部门的检验报告。被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报
废的,应提供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报废通知文件。
(五)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 技术所代替或者已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 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
限的证明文件;
(六)家具类资产应按办公用家具和学生用家具分类报废。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二十八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 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
置行为。
各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
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 产权证明,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 转让等处置申请表》、《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
定资产处置清单》;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 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和赔偿收款凭证),赔偿责任认定 说明、处罚文件(上级处罚通报或单位内部通报等)和单位内部 核批文件;单位处罚文件涉及部门和个人赔偿的,还应提供赔偿
上缴凭证;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或结
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 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
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各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
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  产权证明,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 转让等处置申请表》、《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
定资产处置清单》;
(二)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时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和申请
文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文件;
(三)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 注销文件(被投资单位破产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第三方机构
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
决等相关法律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损失情况说明, 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
置申请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
1 号)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诉讼的,提交仲裁裁决书或者法案判决
书、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三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 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 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
使用权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 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清运费、企业资产 清算相关费用等处置成本费用后,按照《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 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原则上处置收入
应在入账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科目上缴。
各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
取得的收益,留归高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 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厅机关、厅属中职学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处置收入按照非税
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全部上缴省级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不包含货币资金)对外 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投 资收益、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
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 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在扣除成本费用后
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和处置情况,适时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根 据中央和省上关于资产处置有关精神及时修订完善制度,资产管
理归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追责机制,
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因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损毁、
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 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
对规定限额和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




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串通第三方机构降低评估鉴定标准等
方式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材料,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协议转让未被批复,私
自处置国有资产;
(五)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私自截留国有资产
处置收入;
(六)未按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七)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以 及各单位所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
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 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相关单位在境外的国有资产处
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
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
法为准。